第十条
已废止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产排污环节及污染防治设施、排放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等;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除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通过污染物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