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牧村地区散煤治理,逐步减少秋冬取暖季节煤炭使用量。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推行清洁能源替代原煤,支持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