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