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