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优化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位,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网格化管理人员应当对所负责区域内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