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分解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并负责落实。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