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规定/第二节 电动车第二十七条有效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车辆上城市道路行驶,免费办理上牌登记,上牌登记经费由财政保障。过渡期满后,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