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电动车。鼓励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电动车。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