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规定/第二节 电动车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电动车。鼓励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电动车。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