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行条件第十八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泊位设计车型停放和依车辆通行方向顺序停放;(二)有停放时段规定的,按照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三)没有停放时段规定的,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四)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情况,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