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行条件第十七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置统一的公示牌,收费的停车泊位还应当公示批准机构、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及标准、计费时段及方式、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管理和收费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通过安装地锁、摆放路障等形式将停车泊位据为己用;禁止将停车泊位改作其他用途。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