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行条件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人行道上科学合理施划非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地点。非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顺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