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人行道上科学合理施划非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地点。

非机动车、电动车、摩托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顺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