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