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滴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承运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国道省道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承运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