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