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投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立即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