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