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紧急情况消除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施工单位终止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