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园林绿化和养护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园林绿化土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二)对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行道树树穴、尚未清运的种植土、废弃物料,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带,其回填土的边缘低于路沿石的深度不少于三厘米;(四)对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或者绿化;(五)及时清扫残留在路面的种植土、废弃物料。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