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名录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位置、类型、等级、权属、历史沿革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