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位置、类型、等级、权属、历史沿革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