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交通、水行政、市政、绿化、消防、人防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