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保护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批。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