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淮河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对历史、文化遗迹进行普查登记,确定保护名录、保护办法和保护责任单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