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淮河沿线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