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古淮河饮用水源地划分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古淮河饮用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水域,及其两岸迎水坡坡顶外延一百米范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古淮河饮用水源地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