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古淮河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