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古淮河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