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超指标取水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停止供电。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数据资料。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