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地下水监测单位、取用水单位发现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地下水水位下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