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移动、损毁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