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地下水监测站网,加强地下水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做好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监测数据,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