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地下水监测站网,加强地下水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做好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监测数据,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