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划定地下水宜采区、限采区、超采区和禁采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