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活饮用水水源、重要工业项目用水水源、绿洲边缘生态用水水源为重点区域,划定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