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对未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计量设施的机井,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