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利用第十九条已修改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组织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取水许可机关报送地下水取水工程试运行材料和验收情况;取水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及其计量设施、节水设施以及污废水排放等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下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