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地下水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

除必须的生活饮用水与突发事件应急取水外,承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控制开采。已经开采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替代水源,制定消减开采计划,逐步封停取水工程。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浅层地下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