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经批准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监督规划的实施,并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