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引导村民主动参与乡村清洁活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