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