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清洁的要求,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人畜粪污、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清洁设施。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