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建设和验收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