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绿化资料。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