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绿化资料。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