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建设和验收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