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进行采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