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收缴伪造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