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违法采砂一百吨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超过一百吨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