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第二十条有效河道采砂许可证颁发后十个工作日内,发证部门应当在采砂点岸上醒目位置设立公告牌,载明采砂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采砂人名称、开采范围、开采量、采(运)砂船舶编号、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