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