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数量;

(四)河道采砂机具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六)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七)无违法采砂行为承诺书。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