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九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以下规定:(一)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三)在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五)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