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以下规定:(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不随处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四)不踩踏、损毁草坪和绿地;(五)不违反规定搭建和晾晒。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